海南联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 - 集团要闻 - 海南联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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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海南联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

海南联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新闻发言人制度

(HNLH-ZD-0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联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事业发展的宣传,健全和完善本公司新闻发布工作机制,更好地宣传本公司形象、推进公司市场建设及服务全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联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海南联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等隶属分子公司以及本公司相关协调保障机制的信息发布,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闻发言人,是指本公司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会务信息,通过介绍本公司发展、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发布信息的代言人。

本制度所称新闻联络员,是指来自本公司新闻部门、行政机构,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代表本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等,就新闻发布、信息传递等有关问题负责联络沟通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新闻发布,是指本公司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本公司宗旨、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涉及本公司会务等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本公司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客观、时效性、新闻性、真实性、权威性、策略性、开放性原则。

第五条 适用本制度的各方,在适用本制度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制度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适用本制度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制度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制度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制度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本公司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确定

第七条 本公司新闻发言人由本公司上市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兼职新闻联络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

第八条 按照本公司新闻发布计划,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并报请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同意邀请相关负责人或指定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

第九条 本公司确定的新闻发言人,必须了解本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业内发展情况,熟悉本公司业务及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新闻宣传工作经验,以及文字写作、语言表达、业内沟通和应变能力。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职责

第十条 本公司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

(一)研究、策划、制定本公司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公司及部门及其他分子公司新闻发布活动,牵头拟定新闻发言稿,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安排新闻发布事宜。

(二)主持新闻发布会;

(三)围绕本公司宗旨、目标和任务,代表公司全面、准确、及时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四)列席或参与本公司及部门、机构相关会议及各类活动,深入领会会议精神、全面了解本公司及部门、分子公司工作动态和新闻信息,并就本公司及部门、分子公司工作情况及相关信息及时向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五)接待来访新闻媒体记者,及时与本公司相关领导联系、沟通有关工作,并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就记者拟采访的问题配合、联系或进行答复,或者指定本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答复。

(六)监控、研判涉及本公司及部门、分子公司工作的舆论热点问题。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业内及市场会员、社会各界及公众关于本公司及部门、分子公司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

(七)对新闻媒体报道影响较大、评论较多,尤其是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处理,发表权威言论,掌握舆论导向。

(八)处理与本公司及部门、分子公司新闻事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司新闻发言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记者采访等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或阐述本公司的观点立场,并据此推动本公司信息公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人及业内、公众的沟通。

第十二条 本公司新闻发言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准确地发布新闻。要善于直面热点、难点问题,对媒体、业内及投资人、公众坦诚相待,取信于业内及投资人和公众;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引导业内及会员和公众正确理解新闻事实,从而在涉及本公司及业内和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做出合理的选择与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十三条 新闻发言人要以强化本公司服务功能建设与发展,主动沟通和接受媒体及公众监督,并通过媒体加强本公司服务功能建设及业内发展的对外宣传,促进业内间及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调节业内关系、处理业内事务,促进业内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十四条 本公司新闻发言人要充分尊重公众和保障业内及投资人对本公司服务功能建设与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本公司新闻发布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断提升本公司的业内地位,扩大本公司影响,增强本公司凝聚力、向心力和号召力。

第四章  新闻发布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本公司自治、管理特点、服务要求,沟通和通过新闻媒体介绍本公司战略、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面向业内及投资人、社会各界及公众发布会务信息。

第十六条 本公司新闻发布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新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服务项目等重大举措和落实情况。

(二)针对外界对本公司及部门、机构有关情况产生的疑虑、误解需要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和各类突发事件可能涉及或已涉及公司形象的负面报道,以及本公司的态度和处理情况。

(三)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解惑。

(四)本公司合作单位或被投企业、示范性和启示性经验、好人好事等杰出事迹和荣誉,以及其它需要及时、主动向外界发布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公司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背事实,要突出信息发布内容的权威性、新闻性、时效性和导向性,注重沟通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业内和公众之间的联系,体现本公司会务及服务活动以人为本、坦诚负责、公开透明而更好地获得社会各界对本公司各项工作开展的支持,有效促进本公司健康、有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新闻发布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本公司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和本公司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发布新闻和信息。

第五章  新闻发布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公司新闻发布组织机构包括新闻发言人和新闻事务办公室。新闻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新闻发言人兼任,副主任由本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抽调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本公司新闻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开展业内及分子公司情况调查,研究分析外部舆情,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提请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二)业内及分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收集。

(三)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拟订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策划方案,会同相关专业部门起草新闻发言稿。

(四)安排涉及本公司及业内和有关新闻发布事宜。

(五)梳理内部工作情况,就本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的新闻发布需求,提请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六)负责有关新闻发布文件、材料的上传下达。

(七)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向新闻发言人反馈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八)本公司领导及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公司新闻事务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应加强与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投资人的联系,办理新闻发布申报、筹备新闻发布事宜、邀请相关新闻单位记者,协调安排记者采访,追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映,并严格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办事,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新闻事务办公室安排的新闻采访,本公司各部门、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新闻联络员应协助做好新闻采访工作。

第六章  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本公司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由本公司董事会主席担任组长,本公司宣传部总监和新闻发言人担任副组长,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成员。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由本公司新闻事务办公室统一协调,负责提出每次新闻发布活动的总体方案,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提供发布内容及新闻信息资料,重大宣传主题由新闻事务办公室提交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本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要及时通知新闻事务办公室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以利于本公司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业内及投资人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准备和及时发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要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和新闻事务办公室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阅读有关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重大事件内容的发布,要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章  新闻发布形式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新闻发布一般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新闻发布会。根据本公司工作需要,由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并有针对性地安排和发布本公司专题新闻,同时可邀请本公司有关领导或本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二)新闻通气会。对本公司及各部门、机构和涉及业内影响较大的事项或活动,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向新闻媒体通报本公司及各部门、分子公司和涉及业内有关情况。

(三)记者招待会。通过记者招待会形式邀请新闻媒体,由新闻发言人就当前新闻媒体所关心的,与本公司及业内相关的重点和热点、焦点问题,集中回答记者提问,解疑释惑。

(四)发布新闻通稿。对本公司工作动态及业内突发事件等时效性强的信息,由新闻发言人以新闻通稿方式提供给新闻媒体,同时将新闻通稿在本公司网站、会刊和有关媒体上刊载。

(五)接受记者采访。根据记者要求,由新闻发言人安排记者对本公司有关领导及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新闻发布主题及管理

(一)本公司新闻发布主题和内容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审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专题方面的重要问题,须经本公司新闻领导小组审批。本公司各部门、机构的一般性信息发布,由新闻事务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新闻媒体通报。

(二)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需要发布的新闻,由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提出申请及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发布主题、内容、范围等情况书面提交新闻事务办公室初审,新闻发言人审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专题方面的重要问题,须经本公司新闻领导小组审定。涉及本公司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及业内敏感性问题,或业内突发事件和相关处理意见,须同时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或领导意见后,方可发布。

(三)本公司综合性新闻稿,由新闻事务办公室起草;分子公司及本公司专题性新闻稿,由本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起草,并通过有关审批程序后,由新闻发言人对外统一发布。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本公司批准或授权而对外擅自发布的新闻或意见,均不代表本公司立场和观点。

(四)涉及本公司及部门、分子公司并已审批确定发布,尤其是突发事件、处理意见、敏感问题等新闻发布信息,其新闻发布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有关内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五)对涉及本公司及业内危机事件和处理过程,一律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进展及结果,本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在新闻发言人统一口径下,积极配合处理有关危机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新闻发布程序

(一)前期准备。本公司新闻发布事宜,包括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口径,沟通和通报新闻媒体。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本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新闻事务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审批手续,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安排发布。

(二)按照发布计划进行新闻发布。本公司日常性的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专题性及其他新闻发布,也可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规定,邀请相关领导包括本公司董事会主席指定本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

(三)新闻发布后续工作。新闻发布会后,新闻事务办公室根据记者的需要,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本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本公司新闻事务办公室对发布文件按照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存档程序进行归档。

(四)新闻发布后评估。新闻事务办公室负责统计到会媒体记者情况;了解媒体报道情况;了解媒体报道以后,业内及投资人、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针对业内及投资人、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会同本公司相关部门、机构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新闻发布纪律

第三十条 本公司新闻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精神,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党和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授权或新闻发言人委托,其他人员不得以本公司或新闻发言人的名义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和对外发布信息或提前透露相关新闻信息。

第三十二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不予发布。如有违规发布新闻,对本公司及业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分子公司和其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违反本制度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惩罚。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本公司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

(三)相应的自律责任,即:本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进行公告批评等自律性惩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制度约定的,受侵害人或知情人有权根据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制度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则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制度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根据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其他相关人员,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制度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制度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各种后果,本公司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制度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制度的修订,并适用本制度的最新版本,但本制度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新闻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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